维权指南【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发布时间2023年7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阅读1338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黑恶犯罪案件现多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硬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呈现,下面通过实际案例为大家解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某强自1991年开始经营钢材生意,自2000年开始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在身边为其服务。自2008年开始,宁某强先后向陈某、陈某亮、林某某、朱某某等人高利放贷,对不及时还款付息的借款人,被告人宁某强组织、指挥或者授意组织成员使用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宁某强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多年来,宁某强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并暴力追债、高利转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非法利益。2011至2012年宁某强组织先后向朱某某高利放贷171902万元,获取利息43002.55万元,其中高利转贷71702万元,获取高额利息16485.63万元;通过向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万元,非法获利140多万元。为追讨借款及高额利息,被告人宁某强指挥被告人陈某辉、宁某明等10余人驾驶小车围堵越秀丽油库长达两个月;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在君豪酒店住房、吃饭、娱乐消费不结账,强占酒店客房物品,随意辱骂、殴打服务员,驱赶前来消费的客人,聚众堵塞酒店大门;指挥组织成员非法拘禁借款人及相关人员。 此外,宁某强及其组织成员依仗其实力,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打击同业竞争对手和辞职员工等;利用村干部在农村强占土地、随意殴打村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被告人宁某强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原湛江明珠酒楼、湛江君豪酒店、原湛江红树林大酒店、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旺小厨饭店、广州市越秀丽油库等多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湛江、广州两地造成特别恶劣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过程及结果 宁某强等38人涉黑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对宁某强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9年6月18日移交审查起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该案起诉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19年 12月24日至27日一审开庭,于2020年6月5日进行宣判,判处宁某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零六十万元;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宁某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湛江中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经过依法审理,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宁某强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通过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和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该案系湛江市查扣涉案财物最多的一宗涉黑案。涉案财物的种类涉及现金、存款、股票、钢材商品、车辆、房产、土地、股权、债权等多种类型。对于涉案财物的权属认定及处置问题是该案办理的重点、难点。办案机关充分运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广东省关于涉黑恶财产调查及处置的工作意见、指引,依法对涉案财产的真实权属、取得时间、真实来源等进行了详尽调查,对土地、房产、车辆等每一个登记权属人进行了产权核实,并调取了产权流转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代持代管及转移财产的真实情况,全面查清了该黑社会组织财产、利益链条,彻底摧毁了该涉黑组织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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