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反家庭暴力法》条文简介发布时间2016年2月29日 来源:泉州市妇联 阅读6561次家庭暴力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法保护哪些人? 本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是谁的责任?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和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关部门和机构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对用人单位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也作了专门规定。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以后,怎么办?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以下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人进行告诫 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查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在发现家庭暴力时,以下机构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如何处罚施暴者?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妇联组织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的大力倡导者 ◆抓住每年“三八”妇女节、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持续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反家暴意识。 ◆通过寻找“最美家庭”、创建“平安家庭”等活动,面向社区和家庭,开展好家风好家训以及家庭美德宣讲,大力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宣传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重视发挥大众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为反家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推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的积极促进者 ◆2008年,联合国家6个部门共同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反家暴工作的职责。 ◆在基层反家暴工作实践中,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制度,探索对轻微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推动法院建立涉家暴案件的审理制度,配合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推动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利用妇女组织六级信访投诉受理网络、12338妇女维权热线、基层社区的“妇女之家”直接为受暴妇女提供维权服务。 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全力推动者 ◆推动形成共识。从2008年起,连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社法委开展的反家暴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共识,推进立法。 ◆促进地方立法。指导各级妇联积极推动地方反家暴立法,在国家专门立法之前,已经有29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反家暴地方法规、政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广泛开展调研论证。组织专家并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家暴问题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相关资料,对反家暴立法和实践成果进行总结分析,针对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立法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积极推动国家立法进程。在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确定国务院作为提请审议单位后,及时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了优先立法议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起草上报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在立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后,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草案第一次审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广泛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关注立法并提交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