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二(抚养、收养与监护类)

发布时间2008年4月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177次

 

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二(抚养、收养与监护类)

 

 

26.夫妻离异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该谁赔偿

问:我和前夫已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我,不久前孩子在学校把人家孩子打坏了,还住了医院。我想知道,现在孩子还未成年,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

27.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抚养

问: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已经10个月了,我不想要孩子,请问这孩子能否判给男方。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8.离婚时,子女尚属幼年应该归谁抚养

问:我准备和丈夫离婚,但是双方都在争执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是女孩,今年才6岁,我特别想抚养这个孩子,我能抚养成吗。

答:对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或判决解决。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9.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

问:我想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请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0.离婚后怎样得到拖欠的孩子抚养费

问:我和前夫离婚两年多,前夫一直没有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怎样向前夫要回所欠的孩子抚养费。

答: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不受影响。因此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是法院判决中关于双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你前夫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但却拒绝履行职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31.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

问: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判给丈夫抚养,他不让我探望孩子,请问我是否有权利看孩子。

答:《婚姻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2.断绝父女血缘关系无法律依据

问:我今年19岁,上大三,父母三年前离异后,父亲始终没给过我抚养费,我想要和他断绝父女关系,我该怎么办。

答: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断绝的,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断绝父女血缘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父母是否给付抚养费这一问题,年龄超过18周岁,但是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如果父母仍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可以与父母协商解决。

33.子女可随母姓

问:我妻子想让女儿随她姓,我坚决反对,为此我们争吵好多次了,我想知道她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答:《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4.想收养孩子要具备哪些条件

问:我35岁,结婚7年多,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想收养个孩子,不知行不行。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35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找到收养对象后,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35.什么样的儿童可被收养

问:我的邻居生活困难,希望别人收养他的孩子,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

答:《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6.对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的条件法律有规定

问:我是60多岁的男性公民,一生未生育,现老伴又去世,我想收养一个女儿,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7.送养10岁未成年人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问:我是残疾人,丈夫去世多年,生活十分困难,我得需要亲属照顾,已无力抚养12岁的女儿,想送人,但女儿不同意,怎么办。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8.精神病人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

问:我家楼上有一个20岁左右的女精神病人,她有暴力倾向,请问这个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是谁。

答:《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也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泉州妇联网 泉州市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09003561号

您是第:59291494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