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四(对老年人优待及权益的保障类)发布时间2008年4月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5302次
妇女儿童权益法律问题解答四(对老年人优待及权益的保障类) 49.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 问:我70岁了,有6个子女,现在跟小儿子住,小儿子因生活困难,想把我撵走,其他5个子女也不给我赡养费,我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直接向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如果遭到子女拒绝,父母还可以向被告子女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起诉。 50.继父母的被赡养权 问:我与丈夫是再婚,再婚时他的2个子女都未成年,现在我已将其子女抚养大了,他们是不是也应养活我。 答:如果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成长承担了与生父母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成年后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或继母就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51.父母再婚后,子女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问:我是位70岁的老年妇女,自从再婚后,我的子女就说,我应由再婚老伴的子女赡养我,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应因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关系变化而消除。 52.放弃继承权也要承担赡养义务 问:我父亲已年老体弱,正需要子女照顾,但是我弟弟以父亲去世后不继承父亲遗产为由提出不再对父亲进赡养义务,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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