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自诉变公诉,合法取证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08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妇女报08年3月27日第4版  阅读5454次

 

福建德化县一女士遭遇丈夫重婚,却因缺乏证据无力维权,相关部门积极介入——

自诉变公诉,合法取证依法维权

 中国妇女报    

     日前,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1组村民赖女士拿到关于前夫曾某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书时,喜极而泣。

这起通常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案件,由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法律终于还她一个公正说法。

漫长的取证之路

      赖女士原是某瓷厂的车间管理人员。结婚后丈夫曾某做小生意欠下近10万元的外债,夫妇俩带着年幼的儿子挤在一间又小又暗的房子里,为了还债,夫妇俩起早摸黑、省吃俭用。曾某担任了某保险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后,他们家有了房有了车,可生活好转后,丈夫却有了另外的家。据悉,从2006年3月开始,曾某就公开与第三者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2007年春,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时,赖女士找到了当地派出所,但民警告诉她,这事儿应该找法院。她从法官那里了解到,“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她想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就必须自诉丈夫犯有重婚罪。然而费尽了心思,赖女士仍没能拿到有力的证据。随后,赖女士来到县妇联。

      县妇联的介入,使赖女士的遭遇引起了德化县县委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7月,德化县公安局浔中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在曾某的户籍所在地凤洋村,我们驻扎了一个多星期,然而收获甚微。”该案件正式立案后,民警深入被告曾某及陈某的居住地,走访了两被告的同事、邻居等,但大都表示“不知情”或干脆保持“沉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人出来作证:“曾某跟我们说,这是她的老婆。”专案组同时也收集到了其他相关证据。

     对曾某取保候审后,曾某交代了重婚的犯罪事实。2007年8月,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永远没有赢家的官司

     2008年1月23日,在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与陈某在曾某已婚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3月28日生育一名女婴,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涉嫌构成重婚罪。

     在法院审理期间,曾某与赖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并赔偿赖女士人民币6万元。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赖女士说,最让她揪心的是,家庭的变故,使她17岁的儿子没读完初二就辍学在家,现在每天都以玩网络游戏消磨时光。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放弃原来的工作后,她成为一社区的综治计生管理员,工作之余兼做加工被套等零活,以维持母子两人的基本生活。

     在多次参与曾、赖离婚案件双方的调解工作后,德化县法院工作人员颜丽荣说:“和许多的离婚案件一样,双方都是一肚子苦水。”不难看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谁是真正的赢家,而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孩子。

     “每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后,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了,而更要用心去经营婚姻。”曾多次为德化县妇女干部就妇女维权问题进行专题讲座的该县法院副院长黄德梅,对女性的维权问题有着更深的感触。

     黄德梅说,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通常采取调解的方式,通过做双方的工作,尽量让双方当事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婚姻,互相体谅,劝合不劝分;实在不行,才会作出判决。这也是法官最不愿看到的结局。当遇到这一类问题时,女性朋友要学会收集证据,特别是第一手资料,比如警方的报案记录、妇联的相关调解记录等等。(郭仙仙 本报记者 许真学)

专家提醒:

     实践中,因男性“包二奶”、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在对男方的过错取证上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女方却很难证明男方这种过错的存在。有些女性想方设法采集到一些证据,但往往因取证手段非法(例如闯进门拍照、用暴力手段迫使丈夫供认有婚外情等)而不被法院采纳。所以,了解一些应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取证办法是必要的。

     合法取证,必要时求助于司法机关。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要证明男方有婚外情、“包二奶”的行为,女方就得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自己取证时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和技巧性,自己取证不便的,可以委托社会上一些合法的专业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1998年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妇女在起诉丈夫重婚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如果取证不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取证。

      两种诉讼程序的选择。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行为,女方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承担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刑事诉讼程序,以重婚罪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对于男方来说,后者的法律后果要严重得多。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女方。女方可以充分运用自己在法律上的这种优势,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住房分割等方面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男方是党政机关干部或者公务员,女方也可以求助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婚外情、“包二奶”的行为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对党员、公务员与他人通奸、包养情人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理规定

      求助于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组织。妇联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民事调解委员会离群众最近,了解辖区居民具体情况。妇女在调查取证和调解过程中,可以求助于这些组织的帮助。

      总之,妇女对丈夫的“包二奶”、婚外情行为不是无能为力的,充分利用法律的支持和自己的智慧,就可能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冷静、克制是女性面对这些问题时需要保持的态度,自尊自信和理性的行动是走出婚姻困境的唯一出路。(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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