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泉州2009十佳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公布发布时间2009年12月4日 来源:东南网 阅读6189次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据介绍,法律援助是指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民,均可前往泉州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 案件1 出嫁女户籍未迁没了土地承包权 鲤城区常泰街道的林也(化名),最近心情不错。上月底,经过二审判决,她终于为自己和女儿争来了土地征用补偿款。一年零四个月的维权诉讼,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10年前,林也与丰泽区东海街道一居民结婚,婚后生有一女。6年后,夫妻俩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黄思棋(化名)随母亲生活。同年,小思棋的户籍迁入母亲林也所在的村委会。在此之前,林也的户籍一直在“娘家”,从来没有迁过。离婚后,林也带着女儿回到娘家,跟家人一起生活。 2007年6月,林也所在的居民小组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可到去年6月底,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林也才知道并没有她和女儿的份。林也告诉记者,村民小组以自己已经出嫁为由,拒绝为她和女儿发放补偿款。 “凭什么出嫁女就没有土地承包权”,林也说。无奈之下,她只好向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将所在的居委会及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28日,林也母女二人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二审判决书。 案件点评: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常见 承办此案的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蔡国美主任介绍说,在农村出嫁妇女及婚生子女请求赔付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蔡国美说,近年来,泉州农村外嫁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究其主要原因: 第一,在农村,封建思想仍挥之不去,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妇女嫁出去后就要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第二,农村土地调整机制不够合理,如果外嫁女没赶上调整机会,那么将失去土地承包资格;第三,地区户籍管理不够完善。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结婚,其本人户口没能迁入城镇,只能留在娘家,而原村委会允许其留户口,却不允许其享受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收益权。 种种弊端,使得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频频遭受冲击。 案件2 公交车上摔下致死丈夫获赔16万元 上周四,泉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老郭16万元。拿到判决书的一刻,老郭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老郭是四川人,在晋江打散工;妻子何某英原本在丰泽区清源街道打工,平常租住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去年9月7日晚,老郭接到妻子所在工厂的电话,听说妻子一天都没去上班。两天后,他才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妻子在租房附近摔死了。“我到殡仪馆时,交警只让我认人,并没有跟我说具体的事故原因。”老郭说,可他当时看到妻子的头部、腿部有很多伤情,就觉得事有蹊跷。 随后,老郭拨打120电话,才得知妻子是在搭公交车时,下车的过程中摔死的。“事发地人来人往的,难道一点线索都没有?我不信。”老郭说,为了这事,他放下工作,跟亲戚印了悬赏启事,在事发地附近张贴,还逢人就问。 半个多月后,有个摩的工告诉老郭,他看到死者下车时,车门还没关上,车子就起步了,死者由此摔倒在地。“找到证人,我就觉得找到了希望。”去年11月28日,老郭来到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此后开始正式踏上维权之路。 案件点评:特殊交通事故应选哪种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吴德梓律师介绍,此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当时交警部门已认定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事故责任未认定。被告公交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了最大的争议。于是,以何种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也成了该案的关键———是以公交公司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之诉,还是以公交公司未安全运送乘客的违约之诉? 最终,律师确定提起侵权之诉。吴律师说,在这起案件中,从现有证据来说,本案涉案车辆所属的公交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存在侵权行为,应对何某英之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提起侵权之诉,还可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3 为证清白生子维权 自 当时,蒋敏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强(化名),没过多久,两人闪婚。洞房之夜,陈强发现蒋敏曾有婚前性行为,这让他难以接受。结婚第二天,他开始对蒋敏态度冷淡。在拷问完妻子的婚前恋爱史之后,陈强在结婚后的第七天,毅然将妻子赶出家门。 和丈夫分居后不久,蒋敏发现自己怀孕了。蒋敏再次找到陈强,希望商量孩子的生养问题。但陈强铁了心撒手不管,“这不会是我的孩子”。而蒋敏说,“我一定要生下孩子,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怀孕期间,陈强一直不闻不问。 今年5月,当蒋敏拿到了和前夫陈强的离婚判决书,终于松了口气。经过亲子鉴定,前夫最终承认孩子是自己的,赔偿前妻3万余元,作为起诉前孩子的生育、抚养等经济帮助费用,并承担起今后孩子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案件点评:先争抚养费再起诉离婚 本案的特点在于,律师把蒋敏的投诉,分成两个案件起诉:第一步是抚养费案件,先为婚生子争取到出生至起诉止的抚养费;第二步,才是起诉离婚。 让女方提出抚养费诉讼,有一石二鸟的作用———在取得男方经济帮助的同时,也为后来的离婚诉讼争取有利证据。因为已生效的抚养费判决,可以证明男方未尽义务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为女方争取抚养权赢得了有利条件。 案件4 非工伤死亡家属领到遗属津贴 外来妹陈林(化名)和丈夫小卫都是四川人。此前,丈夫小卫一直在位于洛江的泉州某艺品公司工作,达10多年。去年11月,小卫得癌症过世。为了给丈夫治病,陈林把家里所有值钱的财产都卖光了,还留下了一大笔债务,以及两个仍在校就读的孩子和七旬的双亲。 丈夫的去世,给陈林平静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打击,让她心力交瘁。她说,自泉州某艺品公司创办起,丈夫小卫就一直在那工作,直至身故。听别人讲,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申请遗属津贴。为了撑起这个家,在丈夫病故之后,陈林多次跟该艺品公司商谈,希望公司支付遗属津贴。但无奈的是,该公司认为小卫系非因工伤身亡,因此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遗属津贴。 案件点评:非国企员工也可申请遗属津贴 案件5 掉进排水沟女大学生告公路局 案件6 “产婴证奸”拿回9万抚养费 因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南安金淘的未成年少女小茹(化名)跟奶奶一起生活。在邻居退休教师、六旬老汉黄某的哄骗下,小茹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怀上身孕。去年3月底,丑事败露(本报去年4月至8月曾作连续报道)。小孩出生后,因黄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双方闹上了法庭。最后,小茹获得了9万元的孩子抚养费赔偿。 案件7 拒“保姆”律师说服福利院 今年8月,在泉州某福利院,因潘阿婆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潘阿婆的亲朋出钱请了一位保姆照顾她,保姆与潘阿婆同居一室。但院方认为,保姆应交伙食费、床位费等,从而引发潘阿婆与院方的纠纷。经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沟通后,该院同意不再收取床位费及伙食费,经潘阿婆同意仅收水电费及管理费一百元。 案件8 法律援助帮她拿回工伤赔偿 外来工崔某和妻子江某是重庆人,在惠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工。2007年2月,一次意外,妻子作业时不幸重摔,经诊断为胸椎骨折伴截瘫、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去年起,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此事。今年国庆节前夕,该案执行款全部到位,兑现给工伤受害人江某。 案件9 车祸致人流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1月,怀有身孕的小廖在路上行走时,不幸被一辆小客车撞伤。事发后,小廖被迫选择人工流产,终止妊娠。最后,小廖的各项损失13多万元。此案经过两审,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赔偿。 案件10 儿子被虐前妻争回探视权 今年3月12日,张某与妻子调解离婚。离婚后,儿子跟随张某一起生活。有酗酒恶习的张某,酒后经常打骂儿子,致其身上有多处伤痕,上课时精神恍惚,不愿意回家。此外,张某还经常无理阻止前妻探视儿子。为此, 承办律师、洛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黄必良律师说,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对此类纠纷,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这件非因工死亡的补偿纠纷案件,在泉州尚属首例,没有相关资料可以借鉴。另外,省里此前曾下发了有关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标准通知,但该文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只是参照执行。 考虑到案件若经全部仲裁、诉讼程序,不但所需时间极为漫长,也无法确定最终能获得多少数额,承办律师决定采用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去调解双方纠纷。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确定数额为4.5万元,陈林在签订协议时即领到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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