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赖女士婚姻权益受侵害案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8日  来源:泉州市妇联  阅读5715次

 

办理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妇联

 

案件基本情况

赖女士, 19665月出生,德化县三班镇龙阙村妇女,199012月与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村民曾XX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3月,曾XX与德化县三班镇奎斗村村民陈XX(离异未育)在德化城关某租房处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于2007328生育一名女婴。2007年春,曾XX隐瞒自己与陈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为了赔偿和财产等问题,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及犯罪行为。女士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夫犯有重婚罪,但由于没有掌握有力证据,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2007330女士走进德化县妇联求助,要求县妇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赖女士的反映诉求后,县妇联立刻带其到县法院咨询其夫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案件起诉有关事宜。县法院回复说此类案件属自诉案件,需当事人提供确凿证据方可立案审理。法院没有侦查权,如赖女士本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县法院不予受理。县妇联于是带赖女士到县公安局反映、咨询,县公安局也回复说该情况属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侦查。在咨询无果的情况下,县妇联向有关法律专家请教,专家建议将此案转为公诉案件才能维护赖女士合法权益。县妇联再次四处奔走呼吁,多方协调,得到县主要领导的重视支持,提议召开县人大妇女儿童工作组专题会议。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作为工作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并邀请县计生局列席会议。县妇联在会上重申了《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1998年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妇女在起诉丈夫重婚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如果取证不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取证。会议达成共识,由德化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成立有妇联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依法审判,县计生局就曾XX和陈XX违法生育事实进行查处。在长达两个月多次走访两犯罪嫌疑人的同事、邻居、朋友、亲戚中,专案组收集了大量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在县妇联的逐级干预推动下,曾XX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陈XX自首。2008123,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陈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人曾XX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县城一套住房归赖女士所有,并赔偿女士6万元。

 

办理思路和策略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行为,女方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起诉,要求男方承担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刑事诉讼程序,以重婚罪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因男性“包二奶”、重婚导致的离婚案件,在对男方过错取证上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将这类案件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有助于对男方过错的取证,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好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受害方的合法婚姻权益。同时,在面对重大的、疑难的妇女维权案件当中,妇联作为一个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协调沟通的工作优势和维权机制的作用,注重整合资源,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形成社会化维权工作合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工作成效和启示

在县妇联的努力推动和有关部门的全力介入下,赖女士起诉其夫重婚案件得以顺利立案、侦破、审判,曾XX和陈XX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法制制裁。这是我县首例由自诉案件变为公诉案件并胜诉的重婚案件,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2008328《中国妇女报》权益热线栏目中以《自诉变公诉,合法取证依法维权》、2008228《福建日报》特别关注栏目中以《婚变妇女的维权路》作了专题报道。这是一例典型的妇女维权案件,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通过本案的维权实例,我们得到如下启示:

一、要推进源头化维权进程。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实际,重婚案件既可作为自诉案件、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思维定势的影响,一般不积极主动介入重婚、家庭暴力等案件。由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在重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要求她们自身举证确实存在着不敢、不能、不会等难题。由于此类案件不但侵害了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也伴随着侵害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及公民的人身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入手,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加紧制定反家暴法,将重婚罪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用国家公权力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从而营造一个更和谐、平等的新型社会主义家庭成员关系。

二、女性朋友维权更需自身努力。妇女姐妹们要积极主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向有关部门求助、申诉。如对方发生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女性朋友要学会收集证据,特别是那些第一手资料,比如警方的报案记录、妇联的相关调解记录等等,进行诉讼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给法院。

三、婚姻家庭更需经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家庭成员的社会地位也不断发生变迁,如本案中的曾XX女士,曾XX已经从一个农民成长为一个企业经理,而女士依旧是一个农民工,这就需要他们更用心地经营婚姻。重婚和离婚案件中没有谁是真正的赢家,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孩子。

四、要赋予妇联组织维权相应权力。妇联属群团组织,在妇女维权中话语权轻,协调难度大,帮助妇女维权力不从心。要高配妇联职位,提升妇联话语权,并建立健全以妇联为牵头的妇女维权议事协调机制,以督促职能部门落实责任,认真履职,避免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现象。

五、要进一步完善强化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此案后,县妇联进一步推动健全县人大妇女儿童工作组的工作制度,落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妇女维权工作形势,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2008年,德化县妇联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把反家庭暴力接警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作为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公安机关将优先接警、优先出警,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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