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外来女工伤残赔偿案发布时间2010年7月29日 来源:泉州市妇联 阅读5959次办理单位 鲤城区妇联 案件基本情况 张××,女,45岁,某鞋业有限公司缝线女工。2007年11月一天,张某下夜班途经某超市,过马路时不幸被二轮摩托车撞伤,酿成中型颅脑损伤及多处骨折,经鉴定属8级伤残,要求公司赔偿8万元,公司不服有关部门对张某的工伤认定,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特邀区妇联妇干陪审员协助诉讼调解。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08年10月某日庭外调解,鲤城区妇联人民陪审员认真了解案情,在调解过程中主动协同法官向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张某及被委托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并针对案情关键,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某下夜班被二轮摩托车撞伤,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为止争息讼,多次面对情绪激动而出现的僵局仍耐心并依情、依理、依法说服原告和第三人,及时钝化一触即发的矛盾,终于使他们由被动变为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区妇联人民陪审员协同法官主持下,公司代理律师与受伤女工张某当场达成赔偿人民币6万元协议,公司同时从法院撤诉,至此,事了案结,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办理思路和策略 工伤案件得以顺利调解,依法是根据,但同时理顺双方情绪并依情、依理说服也是化解矛盾的关键所在,只有从两方面着手,才能取得实效。 工作成效和启示 上述陪审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妇联干陪审员参与民事调解工作的一个很好尝试,同时也是为了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妇干陪审制度是妇联组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妇女维权与维稳紧密融合的有效载体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崭新路径。妇干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类、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时,妇干陪审员真心、细心、耐心的独特优势作用,可以协助法院做好庭前、庭外调解工作,及时钝化双方的矛盾,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法官存在偏见、对法律存在误解的情况下,来自基层的妇干陪审员则能起到释疑解惑、消除误解的关键作用。在陪审过程中,很多棘手的民事案件在陪审员的协助下,从根本上促成了案件的解决,避免了一判了之带来的后患,从而真正赢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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