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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婚姻案件中弱势妇女取证难现象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08年9月24日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2619次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婚姻案件中弱势妇女取证难现象值得关注
“事实俱在,为啥告不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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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9-11      中国妇女报  
 

“为什么事实都摆在这儿了,还是告不了他重婚罪?他跟第三者儿子都生了,法院为什么还说我的证据不足?”刘小凤(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

丈夫抛妻弃子要求离婚

刘小凤,福建晋江人,1989年她与丈夫王刚勇(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夫妻俩结婚后,经营着一家小工厂,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然而,经常在外应酬的王刚勇逐渐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己。2004年,他与某酒店服务员史艳红(化名)开始在石狮同居,公然在各种场合出双入对,2007年在香港生下了一个儿子。

2006年6月起,王刚勇先后三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并将刘小凤与一双子女赶出家门。

刘小凤一开始还想要维系这个家庭,所以不同意离婚。但是王刚勇去意已决,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制造了200多万元的共同外债。无奈,刘小凤想利用法律手段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但是律师告诉她想要告丈夫重婚罪,就必须出示具体的证据,证明王刚勇已经与史艳红领了结婚证,或者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要不然就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于是,刘小凤找人拍摄了很多王刚勇和史艳红以及他们的小孩一起出入公共场所的照片,“他们现在就堂而皇之的公开以夫妻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场合,他们居住地附近的人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刘小凤愤愤地说。但是她到法院起诉时,工作人员告诉她,非法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她手头上的证据不足,告不了王刚勇重婚罪。走投无路之时,刘小凤想到了妇联,带着自己的申诉材料找到妇联要求帮忙。

两级妇联积极协助维权深感力不从心

晋江市妇联接到投诉,认为该案件属于典型案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情况不是个案,如果处理不好,会引起更加不好的后果。”晋江市妇联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刘小凤与王刚勇的户籍所在地陈埭镇妇联前往调查。由于案件涉及两地,晋江市妇联便将有关情况上报泉州市妇联。

泉州市妇联领导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立即将此案反映到泉州市人大内司委,人大领导亲笔批示:“请石狮市公安局从妇女儿童维权的角度,协助提供石狮市公安局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9月4日,泉州市妇联分管妇女维权的柳瑞榕副主席带着妇女权益部部长,并牵头晋江、石狮两地的妇联主席、分管权益的有关负责人一起在晋江、石狮之间来回奔波了一整天。“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部门,理应给予帮助。”柳副主席说。

刘小凤提及,2006年9月11日,她与夫家的一些亲戚找到史艳红劝说她离开王刚勇时双方一度发生争吵,史艳红向警方报案,那时她曾经说过“离婚了还来闹,我们是领了结婚证的,我才是他现在的妻子”这样的话。获悉到这个情况,柳副主席当即带着大家到了石狮市公安局,详细地说明了案情。几分钟后,从当时的出警派出所传回了消息:“并没有关于第三者讲述这句话的任何记录。”

最后,所有人只能决定返回陈埭派出所请求立案。目前,陈埭派出所已经受理此案,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初步调查取得王刚勇犯罪的证据,就马上立案。石狮市公安局也表示将全力以赴配合陈埭派出所的取证工作。

取证难,致使弱势妇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让案件在各方面都没有疏漏,两级妇联又来到晋江市法院,希望能再次延期王刚勇提起的离婚诉讼。“除非当事人能尽快提出可靠有力的证据,我们才能中止这起离婚案件。”晋江市法院院长表示,在维护法律公平的前提下,他们将尽可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柳副主席不停地翻看着申诉材料,看得出她感到很焦心:“我们这里接到过好几例类似的案子,妻子们受到的委屈得不到法律上的解决,丈夫的重婚罪都定不下来。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娘家人,我们一方面到处帮忙奔走,一方面又感到实在力不从心。重婚罪的取证太难了,这也就造成了对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局面。”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取证难正是症结所在。王刚勇的重婚罪定不了,那么刘小凤的离婚案件就必须作出判决,也就意味着她不仅失去了夫妻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还要分担那200多万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我们期盼着法律能为婚姻案件中的弱势女性取证提供方便与帮助。

律师说法:

福建理立律师事务所王美琼律师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本案中刘小凤的经历值得同情,但是要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还在于取证。认定王刚勇与史艳红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王刚勇与史艳红是否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能够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如照片、居住地附近居民的证言、人们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评价……只要有这些证据,就足以证明王刚勇与史艳红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然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该批复可以看出,不需要以法定婚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只要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本报记者 许真学)

 
发布时间: 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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