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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调解,维权服务手段有新拓展

发布时间2010年7月7日  来源:泉州市妇联  阅读1474次

 

近日,泉州市妇联副主席苏淑勉应邀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回放:2008918,梁某与南安市翔云镇椒岭村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梁某承建该村科坂、莲亭两个村民小组的水泥路,梁某选用安溪县三兴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旗牌”32.5R水泥。路面浇筑好保养后,村民小组发现水泥路面严重起粉起沙,拒付梁工程款,要求梁拆除已建村路予以重建。梁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安溪县三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赔偿梁各项经济损失347000元。

三兴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受检水泥样品是在超过90天保质期后进行的鉴定,不能认定本案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此案的陈美雅审判员为了案结事了人和,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根据三兴负责人是泉州市妇联副主席苏淑勉在安溪树立的妇女先进典型的线索,特地邀请苏淑勉副主席参与此案的调解。苏副主席通过电话、短信、面谈等形式与三兴负责人加强沟通互动,耐心细致地为她讲解法律常识,理清败诉后给典型抹黑的情形,将法和情融为一体,充分运用乡情、亲情、友情做通当事人工作。三兴负责人受到法的教育,又得到情的感染,最后同意一次性赔偿150000元给梁某,至此本案圆满成功,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此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苏副主席灵活运用“法律释明”、“案例横比”、“换位思考”等方法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协调,提高调解成功率,树立了妇联的威信。妇联要发挥好“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就必须切实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社会支柱,妇联要积极引导广大妇女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大局中推动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妇联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维护和争取好妇女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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