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动态

关于歧视、性骚扰、怀孕、拐卖……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再提议!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7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阅读2268次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4日在北京说,对于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二审稿拟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臧铁伟介绍称,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三百封群众来信。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臧铁伟表示,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对于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二审稿拟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另外,针对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臧铁伟表示,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



一是,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二是,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三是,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泉州妇联网 泉州市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09003561号

您是第:5961212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