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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创新成立“家事审判庭” 专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5年3月7日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1811次


    闽南网3月6日讯 在家这个小社会里,有家长里短,鸡毛蒜皮,也有经济纠纷、家庭暴力、离婚投诉。据泉州中院数据,去年,泉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达7071件,占所有民事诉讼的10%以上。鸡毛蒜皮无小事,遇上矛盾你别急。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创新成立了“家事审判庭”。家事法庭成立后,泉州中院将创新审判方式,以柔性诉讼传递司法柔情。

    家事法庭确定7名法官为家事审判员,还从社区、妇联、教育机构等选拔人员,聘任为家事调查员和家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协助家事调查和纠纷调解。泉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陈春梅,作为家事调查员之一,前几天刚调解了一起离婚诉讼。陈春梅觉得,家事法庭的成立,最大的好处就是,专人解决家事纠纷,留一份情谊在。

    海都记者留意到,家事法庭的布置,与常规法庭有所不同。这里没有冷冰的法槌,也没有严肃的原告席和被告席,而是代替以圆桌会议,对双方展开温情协调。值得一提的是,家事法庭的一角,还特别设置了亲子陪护室,布置了游戏区,供孩子玩耍。


家事法庭一角,设有儿童游戏区

【一组数据】

  每年家事案件

  六七千件

  据泉州中院副院长韩天明介绍,近5年来,泉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每年都在6000件至7000件,去年达7071件,占所有民事诉讼的10%以上。除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外,婚姻无效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纠纷日趋多发。

  据泉州市妇联统计,2014年,泉州市县两级妇联共审理信访457件中,婚姻家庭类占信访总量72%。家庭暴力145件,占婚姻家庭问题的40%,是妇女维权的重点和难点;离婚投诉咨询49件,其中多因财产问题,女性维权;配偶有外遇34件,数量有所上升;恋爱、同居纠纷28件,家庭纠纷70件。

  【一个案例】

  婚后一年出轨 妻子起诉离婚

  阿强(化名)是晋江一鞋企股东。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阿美(化名),两人当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儿女双全,但阿美并未感到幸福。因婚后仅1年,她丈夫就出轨了。

  “他给情人买房,还生下两个孩子”,阿美称,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要离婚。法院立案取证,发现阿美所说属实,遂对阿强名下账户、股份,以及该鞋企相应房产予以冻结。

  一审法庭上,阿美请求法院判令阿强赔偿2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且要求情人返还房产,分割丈夫企业相应资产。

  “我不同意离婚,虽然我有过错,但我也有抚养孩子的权利。”阿强在法庭上辩解道。阿强还称,他婚外情人所住房产,以及其企业资产,均是其婚前财产,阿美无权分割。

  关键词1:精神抚慰金

  丈夫出轨,离婚该掏抚慰金

  两人感情是否破裂,一旦离婚,阿强是否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阿强婚外情人所住房产、阿强名下的企业资产,阿美是否有权分割,以及如何分割,成了本案庭审焦点。

  阿强称,自己与情人生下第一个孩子,完全是因“酒后乱性”。但一审法院认为,阿强并未就此认错,挽救和妻子的感情。而是一错再错,很快又与情人生下第二个孩子,违背了夫妻间最基本的相互忠实义务,从而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给阿美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阿强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准予离婚,并酌定阿强赔偿阿美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关键词2:监护权

  孩子该和谁在一起?

  阿美希望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她认为孩子年幼,若随父亲一同生活,很可能遭同父异母兄弟的排斥。同时,阿美请求阿强每月支付两孩1000元抚养费。

  可阿强称:“她缺乏经济来源,无法为孩子提供优良的教育和健康的生活环境。”但阿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阿强虽收入稳定,但有婚外恋、生育非婚子女的行为,和子女长期生活,可能对孩子身心产生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阿美监护,阿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4万余元。

  阿强上诉,二审中院主审法官认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不利于父亲和孩子感情沟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强每周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直至两个孩子满18岁为止。若案件调解后,阿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阿美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阿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4万余元。

  关键词3:财产分割

  婚后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人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阿美认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背着她买给情人的房产,应视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主审法官解释,若确实是阿强为情人购置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情人应归还。

  但法院审理过程中,阿美无任何阿强出资为情人购买上述房产的证据。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涉案鞋企中,阿强出资25万元,占股50%。婚后,另50%股份被阿强母亲取得。阿美认为,公司全部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强对离婚有重大过错,自己应多分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阿强出资25万占公司股权50%,但是在两人婚前成立,阿强持有的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取证发现,位于石狮某处的20多间房产(经评估,该房产总价为385万余元),都是两人婚后产生的收益。至于公司股权是否全部为阿强所有,阿美法庭上未能举证,法院对此未予认定。

  本案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涉案企业50%的股份,归阿强个人所有,阿强名下一处房产归阿美,另再补偿阿美20万元。(海都记者 韩影 彭思思 通讯员 蔡崇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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