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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5日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阅读3049次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彪马”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5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陈明俊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标示有“ 彪马(图形+字母)”标识的拖鞋6530双、标示“乔丹(图形)”标识的拖鞋8708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商标授权文件。经查,当事人以每双3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上述涉案产品,并计划于4月份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共支付给对方457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的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相关文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产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中,标示有“彪马(图形+字母)”标识的拖鞋市场销售价为169元/双,标示有“乔丹(图形)”标识的拖鞋市场销售价为269元/双,违法经营额共计3446022元。因本案经营额已达追诉标准,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射芯装置及射芯装置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泉州市沃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泉州中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射芯装置及射芯装置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权,向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及时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请求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出协商和解的意愿。5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合议组的主持下达成系列调解协议,后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促成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提升调解协议执行力。


案例三: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新纪元(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认为晋江市鑫琦璐鞋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运动鞋侵犯其外观专利,于2021年10月28日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后,于2022年1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审。被请求人答辩称,被诉运动鞋鞋底底部花纹与专利完全不同,并且鞋舌和后跟织带图案也不一样,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同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而请求人提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不是鞋底部件,而是成品鞋,其终端消费者为成品鞋终端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时鞋底的底面是被遮挡起来的,属于消费者在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的属于实质相同”,应当认定其为侵权产品。综合口审中的双方意见,合议组对相关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并于口审结束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系列调解协议。


案例四: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上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许清锋认为泉州市田墩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理。2021年11月5日,该局经审查依法予以立案并组成合议组审理该案。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是仿照市场上的服装款式,并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其也不知道该款式服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请求人提出,案发前请求人已发函告知被请求人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与请求人的ZL202030035150.2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但被请求人置之不理。2021年11月6日,合议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系列调解协议。


案例五: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28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司法机关的移送材料,对高泉忠商标侵权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向林某(已死亡)购进“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后销售给他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176瓶,货值金额为45224元,被查扣的待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534瓶、货值金额为163088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08312元。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白酒534瓶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泉州市版权局查处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案

2021年5月10日,泉州市版权局根据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勘验线索,依法对泉州敢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26日开始运营微信公众号“经典粤剧粤曲”,该公众号共有23821名粉丝,主要发布当下社会热点新闻和经典粤剧的录音录像制品。其中,经典粤剧录音录像制品共79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录音录像制品的合法来源。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通过运营公众号投放广告收入26569.48元,向腾讯公司购买公众号粉丝支出24697.94元。该公众号后台仅能提取因点击广告产生收入排前10位的热点文章或经典粤剧录音录像制品,无法获取所有附带广告经典粤剧录音录像制品的具体点击量,因此无法单独计算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2021年6月9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七: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2021年4月12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福建省德化县奈斯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售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文字+图形)”特殊标志的马克杯等陶瓷产品,该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图形+文字)”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当事人购进含有与上述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花纸后,将其使用在马克杯等陶瓷产品上,共计生产马克杯467个、茶叶罐473个,违法经营额共计4221元。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擅自制售含有与上述特殊标志相同和近似的文字、图形标志的产品,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花纸、马克杯等侵权商品并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11月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函件,要求对泉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件线索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接受泉州市外星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图形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九个类别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9月27日予以驳回,理由如下:该标志用作商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查,“”图形标识的原型为东京奥运会61公斤级举重项目中李发彬的“金鸡独立”经典画面。该经典画面被各大官方媒体、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报道转载,形成奥运会期间全社会舆论的热点,也成为李发彬独有的特色形象。“”图形标识若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上指向李发彬或者与李发彬建立对应联系,对其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损害。当事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他人委托申请注册上述商标,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及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处警告及处罚款5000元。


案例九: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福建荣泰包装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信阳毛尖(图形+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底接到郑州市管城区洪盛包装用品店的委托,制作了 320套茶叶包装盒。“信阳毛尖(图形+文字)”注册商标是信阳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按照委托方要求,在生产的茶叶包装盒上印制了“信阳毛尖(图形+文字)”标识,但未经权利人许可。后当事人于4月7日将上述320套茶叶包装盒全部发货给委托方,销售价为18元/套,违法经营额计5760元。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未经信阳市茶叶协会许可,擅自印制“信阳毛尖(图形+文字)”商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2021年9月9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永春县裕挚连锁桂洋村农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9包“咯咔好”泉州味精,外包装标注“本产品包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1030132169.5”字样。经查证,上述专利权已于2014年6月4日终止。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味精25包,已售12包,其违法所得100元。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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