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泉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年3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205次
泉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号召,充分调动全市广大妇女参与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岗位职业技能、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他各行各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街道社区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人数占60%以上,其负责人有一名女性。 2、该集体、岗位的妇女必须是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本行业和公众好评。 3、“巾帼文明岗”成员团结协作好,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50%以上的女性成为本岗位的能手。 4、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文明礼貌好,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没有违法乱纪事件发生。 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有创建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市)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参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 (班、组)”必须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班、组)”称号。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各级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并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各级妇联推荐的“巾帼文明岗”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巾帼文明岗”要征求当地妇联意见。被推荐的女性集体、岗位,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第九条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县、区、市)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进行评审、命名表彰并予授牌。市妇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评审的,由市妇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命名表彰并授牌。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推荐上报省级和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巾帼文明岗”的女性负责人作为优秀妇女干部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符合条件的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获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的岗位,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并发给文明岗干部、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按月增加一定数额的奖金);岗位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并将个人工资、奖金、晋级、晋职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获得省级“巾帼文明岗”的岗位,其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市妇联授予“泉州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十二条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荣获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城乡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巾帼文明岗”的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巾帼文明岗”的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市级“巾帼文明岗”标示牌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悬挂在岗位现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不符合标准的要摘牌。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应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保鲜活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原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城乡工作部)负责解释。 泉州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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