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工作动态维护“她”权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来源:上海检察、海北公安、苏州普法 阅读2788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这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与过去相比 对妇女权益保障有哪些新举措?
一、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涉及女职工待遇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以下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七)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未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 (八)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法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保障的措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彰显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维护妇女身体权利和人格自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三、拓宽“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相当于扩大了保护范围,女性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四、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五、明确维权路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意味着法律明确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女性的人格尊严、生育选择权利 应当是与生俱来的 并非是修订了法律之后才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成文法的形式向全社会宣告 妇女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给广大妇女群体创设一个 更为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